第十七條 測繪地方標準在立項前,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征求國家測繪局意見。書面材料包括:擬制定、修訂標準的名稱;目的、適用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與已有標準的關系,包括所涉及的相關標準名稱、現有標準不適用性分析等。
第五章 標準的制定、修訂
第十八條 標準的制定、修訂應當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ㄒ唬╉椖砍袚ㄖ骶帲﹩挝痪幹茦藴手贫、修訂技術設計和實施方案,起草標準征求意見稿,同時編寫《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向測繪領域生產、科研、教育、管理部門和企業等有關單位廣泛征求意見;
。ǘ⿲Ω鞣矫娴姆答佉庖娺M行認真分析研究,修改補充標準征求意見稿,提出標準送審稿,連同《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件,報送秘書處進行形式審查;
。ㄈ┩ㄟ^形式審查的,由秘書處提交測繪標委會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專家審查;
。ㄋ模y繪標準制定、修訂計劃項目承擔(主編)單位應當根據專家審查的意見,對標準送審稿進行認真修改,完成標準報批稿及其相關材料,經秘書處復核后,測繪國家標準和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報批稿及其相關材料報送國家測繪局審核,并轉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行業標準和行業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報批稿及其相關材料報送國家測繪局審批,并按規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標準起草過程中征求意見一般由項目承擔(主編)單位進行,強制性標準等重大標準可由國家測繪局組織征求意見,并在國家測繪局網站登載。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為兩個月。
第六章 標準的審批、發布、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條 對報送的標準報批稿及其相關材料,屬于測繪國家標準和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編號、發布;屬于測繪行業標準和行業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由國家測繪局批準、編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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