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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氰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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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第一級 |
第二級 |
廢物含氰(以CN-計) |
≤1.0 |
≤1.5 |
6 含氰廢物的處置
6.1 一般含氰廢物的處置
凡符合表中標準值的含氰廢物,屬于一般含氰廢物,可在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場地堆放。
6.2 有害含氰廢物的處置
凡大于表中標準值的含氰廢物,屬于有害含氰廢物,應在具有防水、防滲、防揚散、防流失的專用處置場所堆放,并設立明顯標記。運輸此類廢物要遵守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7 標準實施
7.1 本標準由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與實施。
7.2 本標準不能滿足地方環境保護要求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此標準的地方含氰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