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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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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示范基地建設責任主體為礦山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ǘㄗC照齊全、有效; 。ǘ┮婪男辛瞬傻V權人的法定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國家有關稅費; 。ㄈ┑V山企業在相關領域和專業具有較強的技術優勢和創新能力,具備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和組織管理能力;管理機構健全,有專門的礦山地質、采礦、選礦管理機構和技術人員; 。ㄋ模┎蛇x技術方法先進,具有規模效應,示范效應突出,可大幅度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ㄎ澹┑V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水平達到設計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 。┙甑V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合格,無違法違規記錄; 。ㄆ撸┙隉o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故; 。ò耍┝腥氲V產資源開發整合方案的,已完成資源整合,并實現規;、集約化開發利用; 。ň牛┯嘘P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工作已納入礦山企業發展規劃,示范基地建設工作能及時有效開展; 。ㄊ┚哂休^強的資金籌措能力,可以落實配套資金。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使用范圍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確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國土資源部負責確定示范基地名單。 第八條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發布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設工作安排和要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示范基地建議名單。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各省和有關中央企業提出的建議名單中的示范基地進行論證,確定示范基地名單。 第十條 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或所屬中央企業依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十二五”規劃》,以及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有關制度規定和工作要求,負責組織示范基地建設單位編制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設3-5年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應明確示范基地建設總體目標和建設任務、年度目標和建設任務,以及年度資金投入。目標任務應當可量化、可考核,資金投入應包括自籌資金和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組織專家對示范基地建設實施方案進行審查論證,一次性核定示范基地建設總投資和年度投資,并確定總目標和年度建設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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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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