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日前公布了《山西省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山西省的煤炭資源礦業權實行公開競價出讓,具體方式將以拍賣為主。
山西省實行產業規劃、政策指導下的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年度總量控制制度。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年度總量經省政府批準后公布。新立出讓的煤炭資源采礦權,開采規模最小應達到120萬噸/年、服務年限最短不低于50年、勘查程度為勘探。今后,我省煤炭資源礦業權實行公開競價出讓。公開競價出讓包括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價方式,以拍賣方式為主。像這種以公開方式競價取得礦業權的形式也是礦權交易的一種,只不過這種交易方式比較透明公開。
煤炭資源礦業權拍賣出讓,是指將納入煤炭資源年度出讓實施計劃的礦業權,通過發布拍賣公告,由符合礦業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將礦業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活動。煤炭資源礦業權拍賣出讓,拍賣公告應在公開拍賣日20日前發布。拍賣公告包括下列內容:擬出讓礦業權的礦區(區塊)范圍、地質礦產簡況、儲量規模;競買人的資質條件;拍賣的時間、地點、競價方式,有底價的應當特別聲明等。拍賣有底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的,該應價不發生效力。
若拍賣成交后,主管部門將于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和礦業權出讓合同。競得人在規定時間內按合同約定繳納礦業權價款和其他稅費,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逾期未繳納礦業權價款或未辦理登記手續的,除保證金不予退還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上述兩款行為的競得人,3年內不得參加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競買或提出協議出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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