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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水災防治管理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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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必須編制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2.礦每年雨季必須對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面檢查。 3.礦必須有水文地質和礦區范圍內老窯積水資料。 4.地面防治水 (1)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筑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必須有防止滑坡措施; (4)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閉。 5.井下排水 (1)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容量符合設計; (2)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能力要符合設計; (3)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應高于示房地面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井底車場,且應設防水、防火門; (5)泵房和水倉連接通道應設置防水閘門; (6)水倉沉淀池每年至少清兩次淤泥。 6.井下探放水 (1)井下探放水必須有專人負責; (2)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業必須編制規程; (4)用鉆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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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井水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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