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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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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鼓勵新聞媒體開展管道保護法律、法規和管道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對危害管道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或者發生的險情,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報告。接到舉報或者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 對在管道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道規劃建設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管道發展規劃和全省能源規劃,結合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全省管道發展規劃。編制全省管道發展規劃應當征求省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相關管道企業的意見。 全省管道發展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與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林業、水利、鐵路、公路、航道、機場、港口、電信、電力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全省管道發展規劃編制本企業管道建設規劃。編制管道建設規劃應當結合本省山區地理實際情況,堅持科學選址、節約用地、經濟合理的原則,避免占用較平坦的區域。 第十二條??管道企業應當將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報擬建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應當依法納入擬建管道所在地的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三條??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的管道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h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在管道建設用地范圍內批準妨礙管道建設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的管道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 新建、改建的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水利設施、市政設施、軍事設施、人防設施、電纜、光纜等的保護距離,不能滿足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或者改線方案。 防護方案應當經專家評審論證,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改線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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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石油天然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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