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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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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實施方案通過審查論證的示范基地,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將在向社會公示后,與其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所屬中央企業簽訂示范建設合作協議。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根據財力可能一次性確定總補助資金和各年度補助資金,并按項目進展情況下達補助資金。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重點用于以下方面: 。ㄒ唬┚C合利用相關技術工藝的科技攻關,工程化、工業化技術研究及生產實驗研究; 。ǘ┨岣唛_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水平,尾礦及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相關的工程建設及設備采購; 。ㄈ┏墒煜冗M技術、方法、工藝的轉化、推廣與應用; 。ㄋ模┘夹g標準規范的制定、發布,總結推廣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以及生產管理模式的相關支出。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項: 。ㄒ唬┞毠すべY、獎金、津補貼及其他福利性支出;投資性支出、捐款及贊助;各種罰款、違約金、滯納金等支出;繳納稅費等; 。ǘ┲Ц兜V山建設引起的居民搬遷補償、征地補償、青苗補償等相關支出; 。ㄈ┵徶煤托藿ㄅc項目實施無關的設備、裝備、房屋、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 。ㄋ模┕珓哲囕v、生產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配件及燃料采購等支出; 。ㄎ澹w還貸款本息; 。┡c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工作無關的費用。 第四章 預算及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各項支出標準參照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示范基地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及時辦理年度資金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或所屬中央企業負責批復竣工財務決算,并做好項目決算審計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七條 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做調整。對于示范基地項目地點、建設內容、建設期限、資金投入確需變更的,由省級國土資源、財政部門或所屬中央企業審核后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批準。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每年將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及經論證的實施方案對示范基地年度建設情況進行考核。 對考核合格的示范基地,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按計劃給予持續支持;對考核不合格的項目,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暫停下一年度預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資格并收回已撥付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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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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