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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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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窗凑諊乙幎ㄗ泐~提取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范圍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ㄈ┪窗凑諊乙幎ㄟM行瓦斯等級鑒定,或者瓦斯等級鑒定弄虛作假的; 。ㄋ模┏霈F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以及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非突出礦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并在國家規定期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的除外); 。ㄎ澹﹫D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面,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下井人數,或者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管理制度時偽造記錄,弄虛作假的; 。┑V井未安裝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以及對系統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及屏蔽,或者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存在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的; 。ㄆ撸┨嵘ㄟ\送)人員的提升機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裝保護裝置,或者保護裝置失效,或者超員運行的; 。ò耍⿴捷斔蜋C的輸送帶入井前未經過第三方阻燃和抗靜電性能試驗,或者試驗不合格入井,或者輸送帶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護裝置或者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失效的; 。ň牛┚蜻M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獨頭巷道維修(著火點、高溫點處理)時,維修(處理)點以里繼續掘進或者有人員進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壓風、供水、通信線路及裝置的; 。ㄊ┞短烀旱V邊坡角大于設計最大值,或者邊坡發生嚴重變形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 。ㄊ唬﹪业V山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九條本標準所稱的國家規定,是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國務院及其應急管理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條本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12月3日公布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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